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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相关法律规定,二手车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tamoadmin 2024-05-15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法律分析: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转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相关法律规定,二手车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汽车作为一种代步工具

在我国已经普及

而其中二手车由于其自身

价格便宜、使用成本低、耐用性高等特点

深受不少消费者青睐

今年9月商务部会同公安部联合发布

《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推出了一系列有关二手车交易的新措施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您个人名下有3辆及以上汽车,不管新车上牌还是旧车过户到你名下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小汽车,明年1月1号起起,一年内只能卖2辆,其它多出来的车如果想卖,就要等到在你名下待够一年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要不车管服务站等开票单位是开不了交易发票的,没有交易发票自然就是过不了户。

还要注意:规定并不是说从2023年起购进的车辆才会限制2辆,而是今年购进的车辆,如果是在个人名下,购入的时间不足一年也不能销售!

可以理解为,车商通过朋友亲戚等自然人“背户”的形式做生意,从明年起行不通了,您如果还想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必须赶紧做出改变。这个转型通俗点讲,就是经纪转经销,要不你就算发动了所有亲戚,找一大堆身份证,也不够啊!

新政来临,二手车行业即将逐步进入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阶段。那么二手车行业之后该怎么做呢?

01

首先得注册个公司成为法人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汽车或二手车销售”的项目,很多车商兄弟中很多还是个体经营者,建议大家要抓紧时间注册公司。如果原来是二手车经济公司的,只要在经营范围里增加“汽车销售”业务就可以。

02

将注册或变更好的公司在商务部网站完成备案。并在当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并怎样备案以及提交什么样的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也会告诉您的。

03

到税务机关申领“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

04

重中之重:将个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未达到一年的,在12月31日前减到2辆及以下。如果本年内不能完成销售,可以通过已经完成备案的公司法人实体倒开发票,在车管部门签注“二手车待销售”,将个人在用车变成公司的库存商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相关文件

规范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

赣州交警开发区大队

组织开展便利二手车交易座谈会

辖区二手车市场负责人、二手车经销商

30余人参加座谈会

会议重点介绍了公安部、商务部等推出的完善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等新政举措,提醒二手车销售企业统筹做好备案管理、个人名下二手车提前转让登记等事项。

会议倾听了二手车市场及销售企业的经营困难和对公安交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对促进二手车交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意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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