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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鉴定的客体是-二手车鉴定的特点

tamoadmin 2024-10-08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评估部件鉴定发有哪些方法和计算公式2.二手车第三方检测机构哪家好?3.刑法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如何定罪?最好附有案例,专业的来。二手车评估部件鉴定发有哪些方法和计算公式这位大哥,您到底问的是二手车整车鉴定评估还是旧机动车零部件价值评估?您能有时间的话麻烦您说清楚些,大家也好回答您的问题您说呢?这里呢我先就二手车鉴定评估方法和计算方法给您说一下。 具体说

1.二手车评估部件鉴定发有哪些方法和计算公式

2.二手车第三方检测机构哪家好?

3.刑法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如何定罪?最好附有案例,专业的来。

二手车评估部件鉴定发有哪些方法和计算公式

二手车鉴定的客体是-二手车鉴定的特点

这位大哥,您到底问的是二手车整车鉴定评估还是旧机动车零部件价值评估?您能有时间的话麻烦您说清楚些,大家也好回答您的问题您说呢?这里呢我先就二手车鉴定评估方法和计算方法给您说一下。 具体说来,二手车鉴定评估有四种比较常用的方法。他们分别是: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及清算价格法。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取决于二手车评估鉴定的目的而定。不同的方法评估同一鉴定客体所得出的结果可能有所差别。下分别说明: 1、重置成本法是指以评估基准日的当前条件先重新购置一辆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完全重置成本,简称重置全价),减去该车辆的各种陈旧性贬值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车辆的评估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P=B-(D1+D2+D3)或者P=BXC式中P——被评估车辆的评估价格 B——重置成本(购买一辆与被评估车辆相同的车所需要支付的最低金额) D1——实体性贬值(也叫有形损耗,是指二手车在存放盒使用过程才中,因机械磨损等原因导致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 D2——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具体表现为原有车辆在完成相同工作量的前提下,在燃料、人力、配件材料等方面的损耗形成了一部分超额运营成本。) D3——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这一点在评估时非常重要) C——成新率。(是指评估人员依靠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对比,得出的一个被评估车辆与全新时的技术性能之间的百分比率。) 2、现行市价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者多个与评估车辆相同或相类似的车辆作为参考车辆,分析参考车辆的结构、配置、功能、性能、新旧程度、地区差异、交易条件以及交易价格等,饼与待评估车辆一一对应比较,找出俩者的差别及差别反映在价格上的差额,经过调整,计算出二手车的评估价格的方法。其计算方法如下: P=P'(在市场上找到与被评估车辆相同的车时,P'为参照车辆市场价格) P=P'+P1-P2或者P=P'xK其中P1为评估对象比参照车辆优异的价格差额; P2为参照车辆比评估车辆优异的价格差额; K为差异调整系数。3、收益现值法是将被评估的车辆在剩余寿命期内预期的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并以此确定评估价格的一种方法。此法使用于营运车辆的评估。计算方法比较复杂,这里就不说了。4、清算价格法是以清算价格为标准,对二手车进行的价格评估。所谓价格清算就是在企业由于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车辆变现,在企业清算之日预期出卖车辆可能收回的快速变现价格。计算方法和现值法类同,只是评估的目的不同,由于是特俗情况紧急变现,所以其评估价格往往要低于市价。

二手车第三方检测机构哪家好?

如果非要推荐一家二手车检测机构,我推荐"检车无忧", 目前二手车检测国内有很多家在做,但是作为二手车检测机构,我还是推荐独立第三方的机构。

众所周知,很多网上交易平台也会做检测评估,但是这里面涉及到利益关系,就会有一种"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的嫌疑,而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是不参与交易的,所以能够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中立,进而能够保证客户的利益。

第三方检测内容:

汽车基本情况:在检测一辆汽车的时候,首先要检测汽车各项指标,以及其他的基本情况和参数,其中最主要的就包括车身的尺寸以及发动机的功率灯,通过这方面的检测,就能够得出一辆汽车的性能,如果能够找到值得信赖的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就能生成具有值得信赖的性的报告,才能得到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

排量和油耗:现在国家十分重视环保事业的建设,所以有些排量大,或者油耗大的汽车是不允许生产的,而有些企业就想通过排量和油耗来获得强大的市场竞争力,但是当生产出来这种汽车的时候,必须要让具有值得信赖的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来检测才可以,只有这样,才能够向市场和公众证明汽车的性能。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第三方检测机构

刑法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如何定罪?最好附有案例,专业的来。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条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款由刑法修正案七增加)

构成要件

(一)客体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二)主观方面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对 “明知”的理解。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证明“明知”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其证明力随着口供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因为犯罪嫌疑人受趋利避害思维的影响,往往拒不供认其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有的即使在侦查阶段作了“明知”的供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自己的供述将直接影响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是否对自己的行为定罪量刑时,为了逃避刑罚,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推翻原来所作的“明知”供述。特别是在一对一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矢口否认,极力否认自己是“明知”的,给认定犯罪造成很大困难。因此,正确界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成为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作“明知”供述,而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明知”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明知”采取推定的办法。由于这种推定是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形成的一种内心确信,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掌握,外延不宜过大。第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的案件不适用推定。推定必须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前提下进行,如果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矢口否认,但有其他证据证实“明知”,则不必采用推定的方法。比如卖赃者(不少于2人)供述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赃物来源,或者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亲眼目睹了盗窃或抢劫赃物的过程。第二,在犯罪嫌疑人否认“明知”,但是其上游犯罪的卖赃者(只有1人)称已告知赃物的不法来源,也就是在证明“明知”的问题上,证据出现一对一的情况下,应该结合其他客观事实加以佐证。

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交易过程买卖双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又没有卖赃者已告知收赃人赃物来源的供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1、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 ,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三)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四)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法人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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