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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二手车,陕西二手车过户政策

tamoadmin 2024-07-01 人已围观

简介1.获得省商务厅备案证书但场地不符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可以开票2022年的陕西9.39亿电子消费券即将于2月25日至3月25日正式上线,并且第一期将在2月25日正式发放,那么西安消费券怎么领,在哪里领,发放时间是什么时候,具体详情如下。怎么领公交地铁红包可在支付宝领取,老字号消费券及电子消费券需在云闪付app领取。 一、陕西9.39亿电子消费券2月25日至3月25日,陕西省商务厅将在全省发放第一

1.获得省商务厅备案证书但场地不符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可以开票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二手车,陕西二手车过户政策

2022年的陕西9.39亿电子消费券即将于2月25日至3月25日正式上线,并且第一期将在2月25日正式发放,那么西安消费券怎么领,在哪里领,发放时间是什么时候,具体详情如下。

怎么领

公交地铁红包可在支付宝领取,老字号消费券及电子消费券需在云闪付app领取。

一、陕西9.39亿电子消费券

2月25日至3月25日,陕西省商务厅将在全省发放第一期电子消费券,带动企业打折让利总金额共9.39亿元。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回补,由省商务厅牵头,以“纵‘秦’乐购,享美好生活”为主题,在全省范围内发放消费券。类别包含汽车补贴电子消费券、家电家居家装电子消费券、餐饮电子消费券。手机GPS定位在陕西省的消费者均在此次发放范围内。

1、发放渠道

通过“云闪付”APP发放本期电子消费券。消费者在活动规定时间内,通过“云闪付”APP或扫描线下参与商户店内海报申领。本期计划投放四轮,每轮电子消费券有效期7天。一个活动周期内按不同类型消费券确定每人限领次数。

2、使用方法

到店消费时,通过“云闪付”APP扫码支付,市民在付款时,满足满减条件,自动核销电子消费券(汽车补贴除外)。

每笔消费限用一张电子消费券。

消费券不找零、不重复使用、不叠加使用。消费券同时兼容企业的其他打折让利活动。电子消费券须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作废。

3消费券种类

(1)汽车类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居民个人购买汽车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

补助标准为:个人消费者购买车辆分为三档补贴,第一档:购车发票金额在6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及以下,补贴1000元/辆;第二档:购车发票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及以下,补贴2000元/辆;第三档:购车发票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上,补贴3000元/辆。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数为准。

使用条件为:居民个人在陕西省注册登记并参与此次电子消费券发放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购置国六标准(含)以上乘用车(包括新能源汽车),购买车辆需在陕西省内办理车辆登记注册。二手车交易不纳入本次汽车补助的范畴。

(2)家电家居家装类

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家电家居家装企业、线下实体店购买家电、家居、建材等产品时,可分别领取50元和200元面值家电家居家装消费券。

两个面额的消费券,每人每轮均可领取1张,最多可领取4张。满1000元立减50元,满3000元立减200元。

付款时通过“云闪付”APP付款码或在“云闪付”APP绑定的银行卡进行支付,在享受完参与企业提供的优惠后,立减优惠券相对应的金额。

(3)餐饮类

消费者在参与陕西省电子消费券活动的餐饮企业线下实体店进行餐饮消费,可分别领取5元和20元面值餐饮消费券。两个面额的消费券,每人每轮均可领取2张,最多可领取6张。满20元立减5元,满200元立减20元。

消费者付款时通过“云闪付”APP付款码进行支付,在享受完参与企业提供的优惠后,立减消费券相对应的金额。

二、陕西老字号消费券

为积极响应省、市商务部门各项消费促进活动倡议,中国银联陕西分公司联合西安市老字号产业促进会及西安市老字号、名吃、品牌示范店商业企业开展“老字号元宵礼券”促消费活动。本次活动自2022年元宵佳节(2月15日)开启至4月15日,市民游客可以通过云闪付

APP享受优惠。

三、西安公交地铁出行消费券

2022年2月15日零时——2022年2月28日24时,可领取10元公交地铁红包,单笔优惠不封顶,每天不限次数,使用支付宝乘车码乘坐公交地铁时,自动抵扣!

发放时间

发放时间:2022年2月25日至3月25日

获得省商务厅备案证书但场地不符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可以开票

法规标题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05-8-29

实施时间2005-10-01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 [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获得省商务厅备案证书但场地不符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可以开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领购发票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即向商务部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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